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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在全公司推行“禁酒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3/4 10:48:18]   信息来源:

 
  

各子(分)公司;各单位、部室:
    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和劳动纪律管理,树立各级管理人员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公司党风、政风、矿风的进一步好转,确保公司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在全公司推行“禁酒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酒令”的有关规定
    1、严禁在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中午、值班期间饮酒;
    2、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闹事; 
    3、严禁到高消费娱乐场所从事饮酒及一切娱乐活动;
    4、各级管理人员执行“禁酒令”的情况有公司督察小组进行检查,员工执行“禁酒令”的情况有本单位自行监督和检查,如被公司检查小组发现本单位员工有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期间喝酒的现象,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联责考核。
    5、副科级以上干部违反“禁酒令”规定的,年内发现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罚款600元的处理;发现第二次,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理,并在干部大会上作检查;发现第三次,给予诫勉3个月,每月减发工资600元的处理。是机关工作人员和一般员工的,发现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的处理;发现第二次,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理,在广播电视上进行曝光,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400元;发现第三次,直接调离工作岗位到待岗中心待岗。
    6、凡在工作区、宿舍区酗酒闹事、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赔偿一切损失外,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几点要求
    1、“禁酒令”的约束范围是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特别是副主任科员级以上管理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
    2、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要令行禁止,特别是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禁酒令”的规定。
    3、在规定的禁酒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陪酒,必须同时向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委请假,但决不允许因喝酒影响工作。
    4、对喝酒影响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5、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分别建立工作日饮酒请假登记薄,要经常核对请假的情况,凡发现不请假或不同时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委请假的,一律按违反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禁酒令”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成立“禁酒令”执行情况督查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刘德平、党委书记梁振溪任组长;张明、马志东、白焕文、邱法林、杜宪河、孟祥明、王振任副组长;李军、邵邦忠、周庆常及干部作风、劳动纪律检查小组人员为成员,负责对“禁酒令”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落实,对违反“禁酒令”规定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欢迎广大员工群众 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执行“禁酒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分别为:31628、31068、31380。 举报邮箱:lzny_2011@163.com
    五、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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