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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发布日期:[2013/1/25 17:00:47]   信息来源: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深化“双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兴安,突出灾害防治,强化教育培训,狠抓应急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和责任落实,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规划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努力降低零星事故,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力争0.1以下,主要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0.5‰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严格依法办矿准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要求,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下一步,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新建项目,确需批建的,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对所有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灾害防治、技术装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严格标准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对达不到条件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下决心淘汰关闭。

   2.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省属煤矿、新建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为基本合格;考核不达标的煤矿,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顿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区队班组自主抓安全学习、自主抓现场管理、自主查处隐患和“三违”,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 

  3.强化重大灾害防治。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加强“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优化矿井通风系统,继续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强化煤尘综合治理;不断加强煤矿综合防灭火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区、受水害威胁矿井要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做好水文地质补勘,查清掌握水文地质条件。认真执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优化矿井开拓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合理控制推进速度,降低冲击地压威胁,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要健全完善微震监测系统、应力在线监测系统。

   4.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66号)要求,立足“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职业健康体检与疗养,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全面提升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二)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体系

   5.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切实明确肩负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力度,加强执法检查装备建设,充实监管力量,以适应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的需求。认真执行省政府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要求,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能,加大对所辖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特别是落实好对破产改制矿井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和被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严防监管缺位。

  6.突出安全执法和目标考核相结合。以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破产改制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煤矿、资源枯竭煤矿、托管煤矿和发生事故煤矿“六类矿井”为重点,不定期、反复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以严格执法推动工作、保障安全,对查出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在严格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实施关闭,绝不姑息。在继续抓好企业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落实的同时,以矿长安全目标考核为抓手,加大对煤矿企业的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兑现奖惩。

   7.加强驻矿督查和社会群监等工作。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议设立驻矿督查站,原则上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受政府委托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其一线安监员的作用,并具有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安全避险等应急处置权。充分发挥安全群监员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拓宽和畅通煤矿安全工作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

   (三)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8.加大安全投入。依照有关规定据实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炭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9.加强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继续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用设备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坚持“综采为主、高档为辅、控制炮采”的原则,加快推进矿井装备改造升级,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广应用综采、高效综掘设备,推进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提高。煤层厚度大于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坚决实施机械化开采,逐步淘汰炮采。重点加强矿井监控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改造,逐步实现矿井井下人员、设备、生产作业环境以及供电、排水、提升、运输、抽风、压风、采煤工作面等主要安全生产环节信息的远程监测监控,重要机电硐室、主要带式输送机和泵房等可视可控,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井下3G移动通信、井下无线移动可视系统、矿山“一卡通”管理等先进适应技术,促进信息技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度应用,促进“智慧矿山”建设。 

  10.强化科技攻关。以省属煤炭企业技术团队为依托,建立瓦斯、承压水、冲击地压、高地温防治等研究院(所)。在大采深矿井开采及热害防治、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技术和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研究等科技攻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着力解决制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对0.6米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11.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依托科研院所,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出具报告、鉴定结论、检测检验等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机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1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文件和标准体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和机电运输、顶板管理等工作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性文件规定。积极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升级为行业标准或AQ标准工作,努力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强制化、规范化轨道。

  13.规范煤矿企业依法生产行为。严格落实优化开拓布局、劳动定员管理和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规定,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做到按章指挥、按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特别要加强对新工人、转岗人员、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人员等的指导管理,狠反“三违”,及时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三下”开采、综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矿井水平延伸、主副井提升机设计改造等方案报批管理,未经批准严禁组织生产。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等非法行为。

  (五)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4.完善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重点在预案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确保关键时候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强化应急预案演练,持续开展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活动,切实发挥示范点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抓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规定的落实,严格执行大雨暴雨和易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如暴风、强雷电等)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以及停产撤人情况的逐级上报制度。在各级管理人员、调度人员和井下一线职工中牢固树立“发生险情第一时间先撤人”的理念,切实加强日常考核,对不具备基本素质能力的关键岗位人员坚决调离岗位,对紧急情况下未及时停产撤人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5.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和《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等要求,在健全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矿井建设的经验做法,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16.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应急救援体系,推动企业(集团)级和重点产煤地市级的应急平台建设,推进生产作业环境的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和应急信息系统的应用。下决心解决部分矿井撤人距离长、用时长的问题,矿井的每个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设置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采用中央式通风且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的矿井,必须在井田边界附近设置安全出口。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采购,及时对应急物资进行补充和更新。建设全省煤矿应急物资管理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每半年定期报告制度,实现各类应急物资信息共享。

  17.加快建设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依托高科技通讯网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建设目标是全面整合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的各类业务,实现省、市(集团公司)、县、煤矿四级安全信息共享,提升我省煤矿安全监管的水平。重点涵盖包括煤矿基础信息库、证书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应急管理、调度信息上报、远程视频会议等内容。

  (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18.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继续抓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特别是“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和“千名总工程师培训工程”的落实,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行为。

  19.严格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煤矿矿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调度人员必须具备省局规定的调度岗位基本条件。以上人员须经省局组织定期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20.强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煤矿企业要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快煤矿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培养。在选送煤矿优秀管理人员参加本科层次专业证书班的基础上,采取脱产培训、函授学习等方式,加大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力度,逐步形成煤炭企业人才培养和管理用人的长效机制。继续完善激励考核办法,提高采矿、地质、机电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性机制。针对煤矿职工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强的特点,提高煤矿从业人员收入待遇和最低工资标准。坚持津贴标准适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倾斜,适当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三、重点工程

   (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程。加强瓦斯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着力抓好通风复杂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和优化。到2015年底,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加快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十二五”末全省瓦斯治理示范矿井达到90%以上。

   (二)水灾、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工程。所有煤矿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开采下组煤受徐奥灰水威胁情况和矿井周边老空区范围和积水情况等,逐步实现水文自动监测和预警,健全完善矿井主排水、采区及工作面排水系统,2013年底前年产30万吨及以上煤矿综合排水能力必须达到1500 m3/h以上。进一步加大火灾成因机理分析、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灭火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研究力度,杜绝各类内外因火灾事故发生。加大冲击地压发生机理、预测规律和防治技术研究力度,推行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

   (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程。2012年6月底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深入开展安全、调度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工作,确保实现矿矿达标。“十二五”末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调度质量标准化水平,省属煤矿、新建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

   (五)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程。推进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稳定在90%以上,其中大中型煤矿分别达到95%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5%以上。

   (六)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争取创建2个国家级技术中心、5个省级技术中心,到2015年全省形成4个国家级、16个省级技术中心,完善煤炭行业技术平台。推动重大课题攻关和自主创新,“十二五”末全行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七)安全教育培训工程。严格实施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对煤炭生产10大专业85个工种实施资格认定,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完善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到2015年末,省属煤矿企业具有高中、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分别占到职工总数的40%、20%、10%以上,市县煤矿分别达到省属煤矿企业上述人员比例的50%以上,各类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的5%以上。

   (八)职业危害治理工程。努力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目标,其中作业环境粉尘浓度全面达标;作业场所噪声低于85dB(A);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温度和其它有害因素防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九)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建设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与应急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矿四级联网,对重点区域实施实时远程监控。强化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矿山水害抢险救援中心管理,达到紧急情况下拉得出、装得上、转得快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的工程,需要坚强的组织领导、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力的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级细化、分解和落实工作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业务部门具体抓,技术人员细致抓,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体系,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统筹协调,强化政策保障。稳定安全投入增长机制,安全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企业总产值增长幅度,用足、用好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拓宽安全投入资金渠道。继续强化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改、煤矿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税收优惠等相关经济政策实施,支持引导煤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三)考核评估,强化动力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十二五”规划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和监测评估办法,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将于2013年底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对规划目标进行适当调整;于2015年底进行终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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