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广场综合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生产、办公环境,鉴于目前各单位多使用三轮车领用、运送生产用物资的实际,为达到车辆管理有序、规范使用的标准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于4月15日前,统计本单位因工作关系确需使用的三轮车数量,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保卫部审批备案。书面申请须注明三轮车的主要用途及类型,保卫部将建档登记,备案管理。
二、保卫部将对经批准、备案后的三轮车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制作三轮车专用标志牌,固定在车辆统一位置,严格检查管理。
三、自规定下发之日起,所有公用三轮车严禁驶出公司一、二号大门,确需单位外出采购拉运物品的,须经门卫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出行。保卫部将不定期组织对三轮车外出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给予通报考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公用三轮车作为上下班代步工具。
四、生产楼各单位使用的三轮车一律按规范停放在规定划线区域内,不得随意停放。其他偏远厂网点、区队维修车间使用的三轮车要规范停放在安全区域内,不得占用道路停放。
五、员工个人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严禁进入工业广场,一律停放到一、二号门车棚。外来送货三轮车辆须严格进行出入登记,换发通行证;离退休老年人、伤病残员工骑行三轮车进入公司内洗澡或办理其他事项的,必须将车辆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六、凡违反本规定,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的人员,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给予50-100元罚款,并纳入当事人所在单位治保考核。
保 卫 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